网站首页 > 电器行业> 文章内容

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2 13:18:1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ShenzhenElectronicInformationIndustryAssociation

  深圳市电子信息产业联合会成立于2012年6月1日(社证字第00868号),是在深圳经过三十年的迅猛发展并站在新的起跑线上,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从速度深圳到效益深圳再到质量深圳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具有枢纽性质的社会团体。

  ShenzhenElectronicInformationIndustryAssociation,foundedonJune1,2012(CertificationNo.00868),itisapivotsocialorganizationinordertoacceleratetheindustrialrestructuringandupgrading,speeduptheeconomicdevelopmentmodetransformation,andtheshiftingofShenzhendevelopmentmodefromtherate,toefficiency,thenqualitybasedonthebackgroundof30yearsfastdevelopmentandstandingonthenewstartline.

  联合会由深圳36家市级电子信息及关联社团共同发起成立,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吸纳了首批三十家行业领军和骨干企业充实本会实体。本着“全市从事电子信息及关联产业的企业家联合起来”的理念,用“开放、联合、包容、严谨”的办会精神为行业提供服务;用“守法、维权、敬业、和谐”的职业操守指导本会日常业务,扩大区域性合作,增强国际化视野,使深圳的电子信息产业走持续科学发展的创新之路。

  TheAssociationisjointlylaunchedby36municipalITrelevantCorporationsinShenzhen,andhasincorporated30leadingandbackboneenterpriseswithintheindustryatfirstbatchinaplannedandorderedway.Followingthephilosophyof“unitesalltheentrepreneursofITrelatedindustry”andthespiritof“Open,United,ToleratedandPrecise”,itprovidestheindustryservices;itmustoperateinprofessionalintegrityof“belaw-abiding,safeguardlegalright,devotetoworkandharmonious”,toexpandregionalcooperation,enhanceinternationalviewandleadShenzhenITindustryintheinnovativewayofscientificandcontinuousdevelopment.

  经国家工信部同意,深圳市民政局会签,国家民政部批准,本会已於2012年底加挂“中国电子企业协会深圳代表处”牌子(社证字第3519-12号)。我会现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及时、准确传达国家相关部委的政策及重点工作,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依据,更好地关心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通过灵活和多元化的方式为企业及联盟成员服务,使联合会更具凝聚力,在做实做稳、做强做大的基础上,向社会展示本会的软实力。

  ConsentedbytheMinistryofIndustryandInformationTechnology,countersignedbyShenzhenmunicipalBureauofCivilAffairandapprovedbytheMinistryCivilAffair,theAssociationowneditssecondaryplateof“ShenzhenRepresentativeOfficeofChinaElectronicsEnterpriseAssociation”intheendof2012,toconveythepolicyandmajorworksfromStaterelevantministriesandcommissions,providethebasisforenterprisetomakeitsdecision,protectthelegalinterestofenterpriseandpromotetheeconomicdevelopment.Itwillenhancetheleaguecohesiveforcebymeansoftheservicesinflexibleanddiversifiedway,toshowthesoftpowertotheworldbaseonrealstability,strongerandlarger.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深圳市电子信息产业联合会

  英文译名:ShenzhenElectronicInformation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SZEIIA)

  第二条本会是由我市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及相关产业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服务的社会团体、相关单位、研究机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大型枢纽型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会员、服务市场、服务政府为根本,依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促进深圳电子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提升产业经济实力与竞争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新型自律性发展模式,创新社团组织发展方式,为深圳电子信息产业的振兴与繁荣做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是经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地方性、区域性社会团体,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活动的中心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路1号桑达科技大厦17F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围绕深圳市电子信息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提升和发展,在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积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面向企业,面向市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集中反映带有普遍性的现实诉求,积极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和导向,协助政府部门对电子信息产业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指导、调研、协调和咨询服务:

  (一)关注国内外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及状况,组织开展产业发展市场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二)组织对电子信息产业领域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产业形势和政策,促进深圳电子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开发、建立市场信息渠道,为会员与政府部门提供专业化的市场信息服务;

  (四)组织会员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往,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和扩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业务交流,开展与各地政府的区域性交流和合作;

  (五)对国际电子信息市场及运行规则进行调查研究,为深圳电子信息产品更多的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六)协调本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利益,制止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促进改善发展环境,以保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七)积极组织和参与产业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会,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正当的意见和诉求,向政府有关部门为会员单位争取生产经营的优惠政策;

  (九)开展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应会员要求,联合会员单位组织专家对企业发展战略、经营决策、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进行诊断咨询,提供高质量的培训、资质认证等服务;

  (十一)承接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业务;

  (十二)组织本会会员认为需要和可能开展的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领域内的相关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与生产经营电子信息产品相关的社团组织、学术团体、高校、科研、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可以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企业及骨干单位,(自然人也可以有条件的少量吸纳入会);

  (五)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专家、顾问;

  (六)本会原则上不吸纳普通会员单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讨论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各种会议、展览及各种培训(对于收费项目享有优惠价格);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权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七)有权获得本会的各种信息资料,并享受本会的信息、法律咨询服务;

  (八)会员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得到本会的保护;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自愿);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需提供相关资料;

  (七)遵守本会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八)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万元(含等额以上的实际资助);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团体会员自愿);

  (四)高级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牌匾。会员单位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及选举办法;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查批准本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以及重大资产投资;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七)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终止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告。会员大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因特殊原因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执行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执行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实施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听取执行会长的工作汇报并做出相关指示;

  (五)对秘书处提出的薪酬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做出调整和决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本会日常全面工作由执行会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根据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对理事会和执行会长负责。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二)提出需要在会员大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的意见草案;

  (三)完成会员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事项;

  (四)吸收符合条件的机构、团体、企业等入会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协调处理成员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和业务纠纷;

  (六)组织收集与处理各种市场信息,承担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职能;

  (七)协助会员单位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八)开展企业管理咨询及培训活动;

  (九)提出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任用及解聘;

  (五)列席会员大会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为加强联系和开展经常性的业务活动,本会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会员单位推荐委派,属秘书处非常驻工作人员。秘书处不定期召开全体或部分联络员会议,研究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逐步建立若干业务部门,分别开展各种业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工作的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分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安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三)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会根据需要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专家、顾问若干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专家、顾问人选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履行大会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各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为实现本会发展目标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开展的活动支出;

  (二)本会所需的办公设施、用品及经费支出;

  (三)本会召开各种活动会议的费用支出;

  (四)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支出。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的;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大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成立于年,是由深圳手机产业的代表性企业事业单位自发成立,经依法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地方行业组织,本会为数字中国联合会理事单位。

  随着的普及,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手机对未来生活将产生更深远的影响,而深圳手机产业占据了中国手机产业的大半江山,并引领着中国手机产业的发展方向。在深圳市政府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行业协会将承担更多的政府职能,而我会也将为政府、手机相关企业和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功能。

  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以“做中国手机产业链核心服务机构”为己任,秉承“资源整合、服务为本”的办会宗旨,坚持“传递价值、成就梦想”的服务理念,发扬“沟通、凝聚、诚信、责任、价值”的协会文化,致力于手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模式创新,全力打造中国手机产业链的资源整合平台。

  深圳手机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有:规范行业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及企业利益;调查研究产业发展及市场趋势,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向政府提供详实的管理和决策依据;向企业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组织各类人才教育和培训,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组织行业企业参加展会,协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成立于年,是由深圳手机产业的代表性企业事业单位自发成立,经依法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地方行业组织,本会为数字中国联合会理事单位。

  随着的普及,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手机对未来生活将产生更深远的影响,而深圳手机产业占据了中国手机产业的大半江山,并引领着中国手机产业的发展方向。在深圳市政府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行业协会将承担更多的政府职能,而我会也将为政府、手机相关企业和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功能。

  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以“做中国手机产业链核心服务机构”为己任,秉承“资源整合、服务为本”的办会宗旨,坚持“传递价值、成就梦想”的服务理念,发扬“沟通、凝聚、诚信、责任、价值”的协会文化,致力于手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模式创新,全力打造中国手机产业链的资源整合平台。

  深圳手机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有:规范行业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及企业利益;调查研究产业发展及市场趋势,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向政府提供详实的管理和决策依据;向企业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组织各类人才教育和培训,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组织行业企业参加展会,协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路1号桑达科技大厦17楼

  电话:+86-传真:+86-

推荐:

关键词:电器行业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