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部门制发的罚款、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执行案件“两议一审”制度(“一般案件”大队、支队两级合议、“情节复杂或重大案件”局案审会审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要求听证等。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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