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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8 15:08:0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狠抓落实扩大内需政策措施,拉动农村消费,带动工业增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四川、山东、河南3省前期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经省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和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推进。省成立以黄小祥副省长任组长,省直相关部门参加的四川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职责分工附后),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事项,日常工作由省商务厅负责。各市(州)和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四川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川商建〔2008〕158号)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

  要准确把握和严格执行政策,强化宣传,使农民家喻户晓,积极响应。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4类产品给予按销售价格13%的财政补贴。补贴类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我省农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证、本的准确号码在省内备案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均可凭的证明材料申领财政补贴,每户购买每类补贴产品的数量为1台(件)。今后遇有品种范围等政策调整以正式通知为准。要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采取发布公告、案例专访、送政策到农户等多种形式将家电下乡补贴类产品、限价、备案销售网点、补贴办法、补贴申报手续等有关政策及操作程序宣传到位。

  中标企业的销售网点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备案的销售网点应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网点销售规模、服务质量和诚信度居当地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具备开具税务的条件;配备联网计算机和操作人员。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不得降低标准,不得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中标企业及销售服务网点收取任何费用。

  中标企业的特许经销商应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加快推进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商建〔2008〕25号)的购买及使用。各地税务部门应将专门戳记的有效期调整为“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中标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要加强渠道建设和管理,完善农村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充分利用家电下乡的有利时机扩大产品生产和销售。要强化产销衔接,严把进货质量关,多组织生产调运适销对产品,不断档脱销,农民买到满意产品。

  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家电下乡工作动态,认真履行监管服务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定期检查和报告进展情况,积极主动解决问题,确保我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确保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各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其他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销售,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采取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市场秩序。开展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商务、工商等部门报告。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销售公司尽快完成对销售网点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县、乡管理部门及销售网点相关人员熟练操作。要严格遵守新系统密钥管理,及时、真实、完整地填报补贴产品销售信息,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补贴资金的发放实行乡级财政审核,县级财政兑付并监督检查。从受理购买人有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账户,不具备转账拨付条件的地区应在5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各县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严格专户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

  单位:省、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整规办、四川银监局、省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

  商务部门负责做好家电下乡组织管理工作,指导中标流通企业加强农村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规范设置备案销售服务网点,指导企业做好货源组织、销售、配送、退换货和维修服务等工作。前世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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