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是国家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开拓农村市场、满足农民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决定,在前期部分省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2009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为期4年,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就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各区县商务委(经委)要高度重视,要将家电下乡列入特殊性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制订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要充分发挥市有关行业协会和各区县商业联合会的作用,加强工作协调,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实施。
做好销售网点备案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的重要工作。各区县商务委(经委)要积极承担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的备案申请,认真做好销售网点备案。
2、必须配备电脑并能上网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家电信息系统”)。
1、中标销售企业在沪总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批发代理商,持营业执照和中标销售企业的授权书,向机构所在区县商务委(经委)申请备案。
2、终端销售网点持中标销售企业的授权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的销售协议等,向网点所在区县商务委(经委)申请备案。其上级公司或批发代理商也可为下级终端销售网点统一申请备案。
4、区县商务委(经委)要将审核意见录入家电信息系统,并在系统中完成是否对销售网点予以备案的操作。
各区县商务委(经委)要开展对经审核备案的销售网点的巡视检查,确保销售网点有专人负责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管理工作。要检查督促销售网点在明显悬挂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上门维修等服务。要检查督促销售网点在中标价格以内销售家电产品并开具正规,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完整地输入家电信息系统。
市商务委将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对销售网点开展定期巡视检查,对销售网点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违反家电下乡政策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督促其整改,直至取消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资格。
家电下乡推广的政策宣传由市商务委统一部署。各区县商务委(经委)要根据统一部署,在有关部门、街道、乡镇的配合下,制定本区县宣传计划,将家电下乡政策、补贴产品和流程、销售企业和网点及营销活动等信息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进行广泛宣传。要保持宣传渠道畅通,确保家电下乡有关信息宣传到村、宣传到户,充分调动农民购买积极性。
各区县商务委(经委)要公布家电下乡服务咨询电话,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中标销售企业工作档案,记录销售企业和网点经营行为及各方面反映的情况,及时了解企业及农民对家电下乡的意见和,及时处理家电信息系统中有关投诉内容和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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