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家电维修> 文章内容

市民网上购手机“货票分离” 质量遇问题只修不退

※发布时间:2018-11-5 1:36:4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喜马拉雅山雪怪

  张女士在某知名网店下单,购买了一款“酷派”老人手机。11月30日到货签收后,使用了没几天手机就出现了故障。

  手机维修点工作人员对手机进行相关检测后,在检测单的备注中注明:该手机属于“喇叭故障”,维修人员说该检测单不能给张女士,于是张女士就用手机拍下了该检测单的内容。之后,张女士赶紧联系商家要求补开,经过多次与商家沟通,张女士终于收到了商家补开的,日期是12月19日。

  收到当天,张女士再去维修点,终于拿到了该手机的检测报告单,并提供给商家要求退换货,但却被客服告知,已过了15天的“三包”期限,手机只能维修不能退换。客服一再对张女士强调说,11月30日签收商品到检测单开具的日期,中间已经超过了15天,根据“三包”的,这种情况只属于维修的范围。“虽然商家的解释没有错,但耽误了‘三包’的时间并不是张女士的错,而在于商家的失误呀。”

  在与商家的协调过程中,商家搬出了“新消法”。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商家表示,张女士从收到货到反映问题已明显超过7天,因此无法为其退货。

  “根据该,自张女士实际收到的手机之日起算,确实已超过7天可退、15天可换的期限,但这是因为商家没能及时提供,才导致了张女士无法按时开具检测报告单。”消保委认为,“新消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的收到商品之日起算,指的是没有国家和当时人约定的情况,但手机是有“三包”的。

  消保委说,《移动电话修理、更换、退货“三包”》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章,其中第八条第二款:“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张女士手机“三包”的有效期是从开具发货票之日起算,因此该手机仍在7天范围之内。

  同时,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因此消保委认为,由于商家没有将随商品一同发给张女士,使收货日与日之间形成了“时间差”,造成该失误的商家应当承担起相关责任,为其没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造成的损失而买单。

  消保委表示,现在很多人都热衷于网购数码产品,大到数码相机、小到U 盘,看上去不错却暗藏很多“陷阱”,如质量差、翻新机、退货机、售后差等,消费投诉也随之增加。因此,消费者网购一定要谨慎,购买后要记得向商家索要正式并保管好,避免落入商家售后服务的“陷阱”之中。

  “张女士当然可以要求商家对手机进行退换货。”陈辉律师分析认为,支持张女士退换货的理由正如消保委所说,“新消法”第二十四条的是在没有国家和当事人约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按照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作为退换货起算日。然而对于手机的销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早在2001年即颁布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在该中明确了商家应当承担“三包”的时间、期限,“三包”限期应该是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

  上述案例中,张女士要求退换货的时间仍在开具发货票之日起算的七日内,所以有权要求退换货,若销售商继续退换货的,张女士可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来自己的权益。

  陈律师,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当先全面的了解销售者的信息,并在下单时索要正规。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应当第一时间与销售商就商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并保留相应的书面材料、网络截屏等,便于在事情处理中提供有力的,更好地自己的权益。

  

关键词:网上手机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