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8日,市石景山区审结了优酷网经营者合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该案涉及拦截屏蔽优酷网站正常播放影视作品前加载的贴片广告和采用技术手段替换播放页面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问题。
经过审理,石景山法院一审认定暴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一审判决其赔偿合一公司经济损失59万元。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原告合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与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在首页以及报公开刊登声明,承诺不再以类似方式侵害原告的,为原告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各项合理费用支出共计200万元,其中经济损失188.5万元,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1.5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主要的视频网站之一优酷网()的经营者,通过优酷网及其客户端向最终用户提供各类影视剧及综艺节目的在线网络视频点播服务;同时,面向行业广告客户,提供在线网络视频的广告制作和发布服务,为最终用户提供“免费+广告”的体验模式。经原告核查并公证,被告网站提供的暴风影音软件及加载的快看浏览器软件聚合了原告网站上大量的影视剧、综艺节目以及内容。被告在利用上述客户端软件播放原告网站节目内容时,所有的播放页面与原告原有的播放页面均不一致,真实播放页面的相关广告等内容被拦截和屏蔽。被告通过这种假“转链接”方式,一方面直接为第三方提供在线视频点播服务,另一方面,把原告正常经营所应有的用户访问量转到被告,使原告预期的广告收益化为零,这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为原告自身的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暴风公司辩称,一、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1.从主观方面而言,被告并无。根据民法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为要件,而在本案中,虽然被告公司网站上设置了影视栏目,但涉案视频并未列入其中,不能仅凭栏目的设置认定被告存在主观。另外,原告是通过在搜索栏中输入涉案视频关键词,从而获得涉案视频的源链接的,并非被告设置或保留在页面上,因此被告并不存在主观。2.被告并未实施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被告仅仅是在用户与被链接网站即原告网站建立了一个涉案视频播放的技术通道,本质上属于搜索链接的范畴,该行为并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内。3.即使原告失,原告损失和被告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原告现有均不能证明其受到的实际损害,也没有证明其交易机会导致利润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原告并不能证明从被告平台上链接至优酷网H5页面的涉案视频无前贴片广告是被告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原告在取证时期在优酷网H5页面根本就没有投放广告。二、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更未证明其实际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也并未提供有效的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实际支出,不应予以支持。2.原告要求被告在其网站及报发表公开声明的主张无法律依据,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行为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等法律后果。3.对于原告提出的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的请求,被告认为即使认定被告构成侵权,诉讼费用也应按法院最终判赔金额所占诉讼标的额的比例,分别由被告、原告共同承担。综上所述,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的,即原告提交的优酷网站备案信息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打印件、被告主体及备案信息网络打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有争议的,即原告合一公司提交的(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520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截屏、(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3313号公证书、(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5077号公证书、(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17242号公证书、(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2854号公证书截屏、(2016)沪73民终68号民事、(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17242号公证书,被告暴风公司对上述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提出。对于被告暴风公司提交的
(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2854号公证书,原告合一公司认可该的真实性,但对证明目的提出。经本院审核,上述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上述予以确认,其证明目的在本院认为部分进一步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合一公司提交的快看浏览器的百度百科网页打印件、(2014)石民知初字第9291号民事、暴风影音APP下载量统计及说明、优酷与暴风移动端月访问量数据、2016年优酷视频内广告刊例价打印件,被告暴风公司对以上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于被告暴风公司提交的其公司工作人员hanfuxing(韩福兴)与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刘雨濛、范磊、胡碧君往来的电子邮件,原告合一公司对该的真实性、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提出。本院认为,百度百科网页打印件在无其他相互印证、且被告暴风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无法核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故不予采信。对于(2014)石民知初字第9291号民事,经核实,该真实、并已生效,且原告合一公司提交该份的目的,在于证明视频网站“免费视频内容加广告”的商业运营模式已被多个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商业运营模式,应该受到法律的,该证明事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于该份予以认定。对于原告合一公司提交的暴风影音APP下载量统计及说明、优酷与暴风移动端月访问量数据、2016年优酷视频内广告刊例价,上述均为原告自行制作,在没有其他印证且被告暴风公司提出的情况下,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对上述不予认定。对于被告暴风公司提交的2015年5月至7月间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之间数封往来电子邮件,原告合一公司的质证意见为:邮件涉及到的原告工作人员,目前已经离职,对上述邮件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而且邮件涵盖的时间是从2015年5月至7月,原告侵权公证的时间是在2016年3月,故认为该邮件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被告暴风公司仅提交了声称为双方员工于2015年5月至7月间的来往邮件,在原告合一公司不予认可且被告无法提交书面合作协议或其他佐证的情况下,上述邮件内容即使真实亦无法有效证明双方在2016年3月时存在被告所述的合作关系,故对于被告暴风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不予采信。
原告合一公司系“优酷”网站(网址:)的经营者,该网站主要经营在线视频播放业务。被告暴风公司系“暴风影音”网站(网址:)的经营者,该网站主要经营在线视频播放业务。
为证明被告暴风公司经营的暴风影音客户端和快看浏览器在播放优酷网相关影视剧时,涉嫌不正当竞争,原告合一公司提交了(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52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 2016年3月18日,使用同一部手机下载优酷客户端后,登陆网站下载暴风影音客户端。点击优酷图标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秀2016”并点击,在相关列表目录中,点击“20160316性启蒙女儿遭嫌弃”,显示播放页面,开始播放视频,节目开始前先播放贴片广告。点击暴风影音图标,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秀2016”并点击,页面显示为“秀2016更新至20160316集 来源:优酷”,点击剧集列表中名为“秀160316”的视频,页面上方自动提示“正在为你升级浏览器插件,播放将更流畅哦”的信息。数秒后,该页面自动跳转至“快看浏览器”安装页面,点击“安装”,开始安装“快看浏览器”。安装完成页面自动跳转至相关播放页面,点击播放图标开始播放该视频,该视频播放前无贴片广告,该视频播放过程中不显示优酷水印,直接为全屏显示,不显示优酷网上的节目介绍、访问数量等内容。以相同方式,分别通过优酷和暴风影音客户端对同一节目进行播放,共顺序播放了《王牌对王牌》、《前女友俱乐部》、《龙八夷》、《上流社会》、《看见味道的少女》、《海德哲基尔与我》、《学校2015》、《离婚律师恋爱中》、《第二次20岁》、《隐藏好身份》、《假面》、《最美是你》、《少帅》、《爹妈满院》、《长在面包树上的女人》、《秦时明月》、《仙剑奇侠传3》、《少年神探狄仁杰》、《小时代》、《射雕英雄传》、《终极一班3》、《风和日丽》、《新乌龙山剿匪记》、《我可能不会爱你》、《幸福三颗星》、《西施秘史》、《彩虹甜心》、《我的灿烂人生》、《武则天秘史》、《倾世皇妃》、《大唐双龙之长生诀》、《梨花泪》、《你好,是鹿晗吗?》《谢文东4:风云再起之再战江湖》、《优叻个秀》、《袁游第一季》36部作品,均显示为同一视频在优酷手机客户端播放前有贴片广告,在暴风影音手机客户端播放无贴片广告,不显示“优酷”水印和上述视频播放页面除视频以外的其他内容。另外,在网站上有“关于反盗版和防盗链声明”。
原告合一公司认为,根据该公证内容可被告暴风公司实施了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拦截屏蔽优酷网站正常播放视频前加载的贴片广告,二是采用技术手段替换优酷的播放页面,不显示优酷水印,使相关视频直接进入全屏状态,视频节目下面的节目介绍和访问数量就会无法呈现,而原告设置这些内容对于吸引用户观看相关节目是有作用的。被告暴风公司则认为公证时被告在播放片源时跳转至优酷网站的HTML5页面(以下简称H5页面),双方所接入的端口不是一个端口,原告针对不同端口的广告策略是不同的,因此这种比对没有同一性,被告只是对原告H5页面端的一个完整呈现,是否全屏不是被告能够控制的,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网站拦截原告网站视频贴片广告的事实,并提交了(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2854号公证书作为反证。
(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2854号公证书显示,被告暴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震于2016年9月9日向公证处申请保全。将申请人提供的手机进行清洁程序并联网后,在手机桌面点击“浏览器”图标,在搜索栏中输入,进入优酷主页。在页面下点击“用APP观看”,进入相关页面后,点击立即下载开始下载优酷客户端,下载完成后,点击安装开始安装优酷客户端,安装完成后返回桌面。在桌面上点击优酷APP图标,进入相关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七罪”,点击搜索进入相关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步步”,点击“步步惊心丽”后进入播放页面,在上述页面下,点击第“1”集开始播放视频,上述视频中广告播放结束后,影片正式播放。退出并关闭上述页面后,在手机桌面上点击“浏览器”图标,进入相关页面,在页面搜索栏中输
入“”,点击前往进入优酷主页,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bubu”,点击视频“步步惊心:丽”对应的选集,弹出剧集列表,选择第“1”集后进入播放页面。在页面下,点击播放按钮,直接开始播放该影片。以同样的操作方式依次播放“宫心计”、“十罪”、“黑白星球2016”、“惊天魔盗团”、“千门唐八将”等视频节目,均显示为手机客户端使用优酷APP播放上述视频节目前先播放贴片广告,而进入优酷H5页面播放同一视频时无贴片广告。
针对被告暴风公司提交的(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2854号公证书及其主张,原告合一公司提交了(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3313号、第05077号、第17242号三份公证书及被告提交的(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2854号公证书截屏进行反驳,证明原告网站H5页面在原告被告不正当竞争的同一时期,本案涉及源自原告网站H5页面上的视频播放前均有广告,而被告公证截屏显示被告公证的所有视频均是原告出于吸引会员和下载APP的目的,提供了免广告但限播5分钟的服务,并不是原告网站H5页面没有片头广告,因此被告提供该公证书证明原告网站H5页面没有投放广告的证明目的不能实现。
(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3313号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2016年3月4日,原告合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阳、邓雅洁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其通过登录优酷网站,搜索播放相关影视作品过程及相关内容进行保全公证。打开三星平板电脑浏览器登录“”,在节目页随机点击“秦时明月”、“少帅”、“秀”、“王牌对王牌”、“长在面包树上的女人”、“仙剑奇侠传3”等影视作品,上述影视作品在正式播放前均有贴片广告。
(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05077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2016年3月24日,原告合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景松、韩亮亮向公证处提出保全申请。在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张景松、韩亮亮使用“三星SM-T800”平板电脑,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进入优酷网首页,在优酷网首页的搜索框中,搜索“王牌对王牌”显示搜索结果,分别点击“2016-03-18期”、“2016-03-04期”、“2016-03-20期”、“2016-01-31期”,视频开始时均对广告画面进行截屏。以同样的方式在优酷网首页的搜索框中搜索“秀2016”,点击“2016-03-23期”、“2016-02-10期”,均在视频开始时对广告画面进行截屏,上述影视作品在正式播放前均有贴片广告。
原告合一公司对被告暴风公司提交的(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2854号公证视频进行的截屏显示,在播放页面中均有“本页面只提供5分钟,完整版请去APP啊”的说明,且根据视频播放时的进度条显示,除电影“惊天魔盗团”限播50分钟外,其他视频均限播6分钟。
(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17212号公证书主要公证内容为:2016年10月21日,原告合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雅洁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其通过登录优酷版客户端、优酷网站搜索、播放相关影视作品过程及相关内容进行保全公证。使用邓雅洁提供的“联想”牌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连接公证处无线网络设备。打开“浏览器”登录,在搜索框搜索“宫心计”,显示搜索结果后,选取第1集,通过拖动进度条进行节录播放,播放完毕返回显示只提示5分钟预览。在搜索框搜索“千门唐八将”,显示搜索结果后,选取第1集,通过拖动进度条进行节录播放,播放完毕返回后显示只提示5分钟预览。使用邓雅洁提供的“华为”牌手机,以同样的方式进行上述操作后,显示结果一致。在该网站下载优酷软件并安装,在优酷网站搜索框中搜索“少帅”,显示搜索结果后,选取第1集播放完广告后拖动进度条进行节录播放。返回桌面,打开优酷软件,在搜索框中搜索“少帅”,显示搜索结果后,选取第1集播放完广告后通过拖动进度条进行节录播放。以上述同样的方法分别登录优酷网站和使用优酷软件,搜索“秦时明月”、“长在面包树上的女人”、“小时代”,所有视频播放前均有贴片广告。
被告暴风公司对于原告合一公司提交的上述三份公证书及公证截屏的线号公证书的保全时间分别为2016年3月4日和2016年3月24日,而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是在2016年3月18日,时间点不同,而且上述两份公证书是在平板电脑上取证的,而本案原告诉被告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手机上取证的,取证的介质不同,不能排除原告在不同介质上投放广告策略不一样的可能,因此无法证明原告相关主张。
另查,原告合一公司主张包括律师费和公证费在内的诉讼合理支出115 000元,但未提交相关票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暴风公司是否实施了原告合一公司所的行为;二、如果认定被告暴风公司实施了相关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竟争;三、如果认定被告暴风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合一公司被告暴风公司实施了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拦截屏蔽优酷网站正常播放影视作品前加载的贴片广告,二是采用技术手段替换优酷网站的播放页面,并提交了公证书予以证明。对此被告暴风公司的反驳意见是其搜索链接至优酷网的H5页面,在该页面上原告合一公司投放广告的策略与其手机APP端不同,被告只是完整呈现了原告网站H5页面端的情况,而且取证介质的不同也会对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否认实施了原告的行为。
对此本院认为,出于吸引网络用户和广告收益等经营策略的考虑,被告暴风公司所述的同一视频网站在不同端口投放不同的广告,甚至有的端口有广告投放、有的端口未投放广告的现象确实可能存在。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因此要证明本案属于此种情形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暴风公司承担,而非原告合一公司。从被告暴风公司的公证举证情况来看,其欲证明优酷网在H5页面端播放一些影视作品时实际未投放广告,该公证涉及的影视作品虽然没有前贴片广告但全部是在限播状态下,无法证明这些影视作品在正常播放状态下也没有贴片广告,因此仅凭该份公证不能印证被告的主张。而且针对被告暴风公司上述主张,原告合一公司补充提交了两份公证书证明在本案涉及的同一时间段,涉案影视作品在原告网站H5页面端限播状态下虽然没有广告,但在全片完整播放状态下是有广告投放的。尽管上述公证不是在2016年3月18日同一天所做的公证,但原告合一公司提交的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链以证明其主张。另外,被告暴风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取证介质的不同对于取证结果的影响。因此,对于被告暴风公司上述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暴风公司是否采用技术手段替换优酷的播放页面一节,原告合一公司提交了相关公证书,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暴风公司仅予以反驳未提交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应当认定被告暴风公司实施了原告合一公司所的两项行为。
首先,原告合一公司与被告暴风公司均为从事视频网站的经营者,且两者经营范围相似,存在竞争关系。
其次,原告合一公司是通过优酷网这一视频平台,提供包括涉案影视作品在内的免费视频播放服务,吸引网络用户观看相关影视作品,并在影视作品播放前插入广告的模式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取得商业利益。另外,优酷网在涉案影视作品播放过程中标注的“优酷”水印及其在播放网页上编辑的除视频以外的其他内容,既有其商业考量,对于标识出视频来源、吸引网络用户观看其网站提供的视频节目、提升网站知名度和影响力也有实际作用。因此,上述经营行为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和性,也是目前视频网站通行的经营模式,其他从事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不应以不正当的方式妨碍原告合一公司实施上述经营活动。
再次,作为同行业者被告暴风公司对于视频网站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显然是知晓的,被告通过暴风影音软件及快看浏览器软件搜索链接至原告网站播放原告网站的影视作品时,应当完整呈现优酷网页上的全部内容。但被告暴风公司在未征得原告合一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搜索链接至优酷网站播放涉案影视作品时,直接全屏播放视频,不显示包括贴片广告、“优酷”水印、节目介绍、点击量等在内的其他内容,这种行为显然有利于提升被告的竞争优势,符合被告方的利益,了的商业,被告主观上具有。
最后,被告暴风公司上述行为,影响了原告合一公司按照自己的意志向网络用户提供相关视频服务,致使原告难以实现包括广告收益、吸引用户等在内的预期商业目的,并可能导致原告用户的减少,损害了原告方的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被告暴风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责任形式为:首先,被告暴风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拦截屏蔽优酷网站正常播放影视作品加载的贴片广告和替换优酷网站的播放页面。其次,由于被告暴风公司的行为,给原告合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是原告合一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明其主张188.5万元经济损失所依据的事实,故本院将适用赔偿方式结合被告暴风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程度、行为具体方式、暴风网站的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另外,考虑到本案涉及的影视作品数量较多,且包含多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综艺节目、电视剧和电影,原告为此付出的成本代价较高,因此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为50万元。此外,原告合一公司主张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1.5万元,未提交相关票据,故本院依据本案诉讼标的金额、原告确有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且针对本案提交了多份公证书等事实,酌定律师费为8万元、公证费为1万元。第三,根据现有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无法证明被告暴风公司的涉案行为会给原告合一公司造成包括商誉影响在内的负面影响,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判决如下:
一、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针对原告合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拦截屏蔽原告合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正常播放影视作品加载的贴片广告和替换播放页面;
二、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500 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90 000元,两项共计59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 800元,由原告合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100元(已交纳),由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知识产权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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