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该公司以销定产,依照合同要产了10台矿用隔爆兼本安型数据传输分站和1台地面信息传输接口。矿用隔爆兼本安型数据传输分站合同价是7000元/台,成本价6678.61元/台;地面信息传输接口合同价6000元/台,成本价4613.41元/台。该公司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为76000元,交货时因客户设计变更不需要地面信息传输接口,因此实际销售了10台矿用隔爆兼本安型数据传输分站。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第四十五条的,对该企业处以如下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防爆电气产品,1台地面信息传输接口,处罚款98800元,并违法所得3213.9元,实际罚没款合计102013.9元。
陈翔刘美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