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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电器(002024)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3-18 18:21:4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刘萌萌的老公第一条 为规范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 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PE (私募股权投资)、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和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具可行性的,编制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董事长。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移送司法机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 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关键词:家电管理制度